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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程序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30          ★★★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根据《审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一)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 

  (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1、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2、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3、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4、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5、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三)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违反国家审计、会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投资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税收征收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1、审计人员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采取改正或者补救措施。 

  2、审计人员制止、责令无效的,审计组在收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处理报告,提出采取具体强制措施的意见。 

  针对上述第一、第二条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强制措施; 

  针对上述第三条违法违规行为,应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等需要冻结和保全的资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3、审计组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对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局领导批准。 

  4、审计组代拟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书、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的通知书等,经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处、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签发。 

  4、 审计组送达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书 

  三、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须解除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财务资料、资产的封存和资产、资金款项的冻结时,按原程序进行。 

  四、审计项目结束后,该资料与其他审计资料一并归档。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编辑: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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