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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30          ★★★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根据《审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三)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四)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六)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七)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八)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九)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企业和个人以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一)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十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十四)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十六)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十七)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十八)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

  (十九)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等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

  (二十)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审计人员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采取改正或者补救措施。

  (二)审计人员制止、责令无效的,对上述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组在收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处理报告,提出采取具体处罚措施的意见。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的审计建议书等。

  对上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组在充分取证的情况下起草审计报告,表述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处理或处罚意见及依据,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进行核实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组所在部门对报告提出审批意见。

  (四)局法规处对相关报告进行审理。

  (五)分管领导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六)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

  (七)局领导签发审计文书。

  (八)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送达相关审计文书;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移送相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应跟踪移送结果。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采取下列处罚措施的,应举行审计听证: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四、审计听证的程序

  (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审计机关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处罚的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同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四)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组织审计听证,并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并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五)审计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审计机关组织进行,确定主持人(非本案审计人员)、书记员。

  (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其中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在审计听证会举行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原定主持人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听证机关可以裁定延期审计听证。

  (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不超过2人)参加审计听证,但须出具委托书,并载明代理权限。

  (八)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九)审计听证会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十)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1.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2.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3.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4.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十一)审计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1.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2.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3.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4.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5.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6.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7.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8.双方作最后陈述;

  9.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10.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编辑: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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