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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特邀审计员的暂行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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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特邀审计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审计工作实际,bet官网365.com聘请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特邀审计员,协助本单位开展审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特邀审计员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审计工作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参与市审计局的工作计划制定、总结;参加重大或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结论、处理决定的审议;提供审计信息,为审计决策、审计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参与对审计干部的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三条: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聘请特邀审计员的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审计工作,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特邀审计员有以下职权:

(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审计工作的规律、特点和方法;探讨对审计对象实行有效监督的途径。

(二)宣传审计。宣传审计的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遵守国家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典型,特别要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遵守财经法纪的宣传工作。

(三)反映意见和建议。积极提供审计信息,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参加重大或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位特邀审计员每年参加1-2个项目的审计,对应审计而未纳入审计工作计划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在实行审计过程中,特邀审计员享有与审计干部同等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五)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对审计干部的工作作风以及廉政勤政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特邀审计员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传达学习有关文件或通报审计工作情况,研究审计工作的重要问题,听取各特邀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工作提出政策咨询,参与作出正确决策。

第六条:特邀审计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福利、奖金(包括劳保待遇)仍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审计工作期间的差旅费可由市审计局负责。

第七条:聘请特邀审计人员的步骤是:先由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提出推荐人选,然后市审计局与市委统战部和有关单位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确定特约审计员人选,由市审计局颁发聘书。

第八条:特邀审计员聘期为两年,续聘或解聘按第七条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201341

内容编辑: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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