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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获奖人员奖励暂行办法(补充)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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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获奖人员奖励暂行办法(补充)

 

 

为了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我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审计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我局审计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参照《公务员法》有关条例和市人社局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立功获奖人员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全国先进(优秀)、省先进(优秀)、市先进(优秀)、局先进(优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二、奖励对象

机关各科室以及干部职工。

三、奖励办法

(一)集体

1、立一等功者,奖励10000.00元;立二等功者,奖励8000.00元;立三等功者,奖励5000.00元;被嘉奖者,奖励2000.00元。

2、获全国性先进者,奖励10000.00元;获省(部)级先进者,奖励5000.00元;获市(厅)级先进者,奖励2000.00元;获局先进者,奖励1000.00元。

(二)个人

1、立一等功者,奖励5000.00元;立二等功者,奖励3000.00元;立三等功者,奖励2000.00元;被嘉奖者,奖励1000.00元。

2、荣获全国先进(优秀)荣誉称号者,奖励6000.00元;荣获省(部)级先进(优秀)荣誉称号者,奖励4000.00元;荣获市(厅)级先进(优秀)荣誉称号者,奖励2000.00元;获评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者,奖励600.00元,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者奖励800.00元。

同一年度内,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含立功),以最高档次奖励为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3318

 

内容编辑: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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